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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劳动放歌!“中国梦·劳动美”新年音乐会举办******

  光明网讯(记者邱晓琴)辞旧迎新之时,12月26日晚,由全总文工团主办的“中国梦·劳动美”2023新年交响音乐会在中央歌剧院举办。音乐会由全总文工团常务副团长兼艺术总监、著名女高音歌唱家陈思思领衔担纲,特邀北京电视台主持人春妮、陈竞担任主持,青年指挥家孙莹执棒。著名歌唱家丁毅及青年歌唱家李爽、郭橙橙、于海洋等加盟演唱,全总文工团独唱演员杨竹青、马晓梦、李金点等盛装上阵。

为劳动放歌!“中国梦·劳动美”新年音乐会举办

音乐会现场 侯梦阳、王薇/供图

  音乐会以宏伟而抒情的管弦乐作品《红旗颂》作为开场序曲,分“奋进新征程”和“礼赞新时代”上、下两个篇章,时长近100分钟。

  陈思思介绍,演出以管弦乐,混声合唱,四重唱,二重唱,独唱、表演唱等多种形式呈现,不仅囊括了多首脍炙人口的经典乐曲、歌曲,还展示了全总文工团原创作品《中国梦·劳动美》《敢闯才会赢》,以及“庆祝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”全国企行业歌曲、职工舞蹈、职工曲艺小品征集展演活动中脱颖而出的优秀获奖歌曲《从小李到老李》《同心圆》等,交响乐团、合唱团和歌手们的共同演绎,营造了喜庆二十大的浓郁氛围,为观众带来了听觉和视觉的享受。

  尾声为一曲豪迈铿锵的大合唱《亿万职工心向党》。陈思思说:“亿万职工心向党,让我们万众一心,奋进新征程、礼赞新时代!”

为劳动放歌!“中国梦·劳动美”新年音乐会举办

音乐会现场 侯梦阳、王薇/供图

  音乐会总监制、全总文工团党委书记、团长钱磊介绍,乐曲悠扬、歌喉动人,不但吟咏着对祖国的热爱、对工作与生活的激情,更是用歌声贺岁,为劳动放歌,唱响新时代的主旋律,满怀豪情向奋战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,致以崇高敬意和美好的新年祝福。

  “光荣属于劳动者,幸福属于劳动者!我们以音乐盛会的艺术形式,送来全总领导及各级工会组织对大家的关心与问候,真诚慰问一直坚守和奋战在一线的职工群众和广大劳动者,向大家道一声,你们辛苦了!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,工作顺利,阖家幸福,吉祥安康。”钱磊说。

  全总文工团成立于1956年,是中国工会系统唯一的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文艺院团。“中国梦·劳动美”主题新年交响音乐会作为全总文工团一个独特的文艺品牌,每到岁末之际,以文艺的形式致敬广大劳动者,致敬一年来奋战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群众和广大劳动者,在优美绝伦的音乐与昂扬向上的歌声中迎接崭新一年,至今已成功举办六届。
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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